关于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港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批复
关于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港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港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10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
关于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港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港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10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徐州段徐州港邳州区搬迁项目工程方案的请示》(苏文物保〔2014〕3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徐州港邳州作业区搬迁项目。
二、项目实施前应对施工涉及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三、该项目符合《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补充该项目涉及区段的大运河保护规划的区划、管理规定等,作为该项目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依据。
四、补充该项目和世界遗产大运河的位置关系图;补充项目建成后的景观效果图,并做必要的视线分析,以便评估其对大运河及其环境景观的影响程度。
五、组织专业咨询机构,梳理该项目涉及区段的大运河的文物遗存、历史沿革和价值特征,全面分析、评估该项目对所在区段大运河遗产价值的影响。
六、采取措施,降低拟建工程对景观和生态的影响,如码头及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的防洪大堤迎水侧的斜坡应采取生态护坡形式,并使护坡的材质、色彩、形式等方面与河道景观协调;设置一定宽度和长度的绿化隔离带;建筑物、构筑物的材质、色彩等应保持与周边环境协调等。
七、施工期间应禁止向运河内直接排放生活污水、油污等,并开展对水质的长期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将对运河水质的污染降到最低。
八、该项目正式运营后,应对该段大运河边坡进行稳定性监测,确保大运河河道安全。
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你局核准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请你局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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