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前期勘察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前期勘察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前期勘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68号
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粤文物请〔2014〕1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前期勘察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本体保护前期勘察工作,尤其应重点研究潮湿环境下木质文物保护和土遗址加固保护的相关问题,提出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二)应开展必要的遗址本体及保存环境监测,以科学获取地下水位、温湿度等遗址保存环境的基础数据,为后续保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三)潮湿环境下木质文物保护及土遗址加固保护应在明确遗址病害及其成因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现场试验,对拟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材料进行多方案比选,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水闸本体加固保护工程、相关土遗址加固保护工程及地下水防治工程等待监测和相关试验取得一定成果后,再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单独编制工程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看护和监测,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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