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里坪遗址围护及排水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七里坪遗址围护及排水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49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七里坪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1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七里坪遗址围护及排水系统工程立项,暂不同意遗址区内道路、标识及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七里坪遗址的围护及排水系统等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干预。

(二)应做好遗址区内垃圾清运工作,并对受损遗迹采取回填等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排水系统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四)遗址区内道路,绿化、栏杆等标识设施以及展示房建设,应待七里坪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获批后再行考虑。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七里坪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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