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封城隍庙大殿及东西廊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登封城隍庙大殿及东西廊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登封城隍庙大殿及东西廊房维修保护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4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登封城隍庙大殿及东西廊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充分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登封城隍庙大殿及东西廊房文物建筑及院落地面。

(三)深化现状勘察,细化文物建筑的病害及残损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及工程质量。

(四)对大殿构件应进一步详细勘察,针对大木构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修补加固使用,对原有建筑石质构件等也应尽量保留使用,严格控制更换量。

(五)补充院落地面铺装材料、规格等依据。

(六)明确文物建筑的用途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七)进一步细化经费估算,取消不必要的地质勘察、材料实验等项目,补充取费依据。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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