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越国宫署遗址曲流石渠、南汉宫殿和水井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南越国宫署遗址曲流石渠、南汉宫殿和水井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南越国宫署遗址曲流石渠、南汉宫殿和水井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52号
广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南越国宫署遗址原址展示部分本体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粤文物请〔2014〕1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越国宫署遗址曲流石渠、南汉宫殿和水井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的人工干预,仅对确有安全风险的遗迹部位进行保护,对确实影响遗址安全和稳定性的不良因素予以剔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保存现状、病害及其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应慎用化学材料,以防止高温高湿条件下石质文物加速劣化的风险。
(三)水井遗迹可在不影响展示的前提下,采取部分回填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四)进一步校核预算,明确相关核算依据,并做到科学合理。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南越国宫署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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