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遗迹标识展示及外侧区域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遗迹标识展示及外侧区域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遗迹标识展示及外侧区域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814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外环境整治及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字﹝2014﹞1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遗迹标识展示及外侧环境整治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保护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境整治工程的范围应限于遗址保护范围内,且应贯彻最小干预原则,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符合《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尽可能保持现有农业景观,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
(三)西城墙遗迹的标识展示应避免大量建设各类设施。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
(四)应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五)与展示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且应避开地下遗存。涉及考古发掘的,应按程序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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