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
颁布日期:2016-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6〕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ach.gov.cn/art/2016/4/19/art_1324_130001.html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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