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南京市、南通市、温州市、台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南京市、南通市、温州市、台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2014年第142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要求,推动“三个转变”,推进建设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政府积极创建,城市所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推荐、专家组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同意命名南京市、南通市、温州市、台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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