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标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标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管理,现就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牌标准样式

标牌尺寸为40cm×60cm,内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徽章图案、重点专科项目名称、专科所在医院、有效期和编号等内容组成,徽章图案位于标牌右侧,颜色为蓝色。各专科项目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项目名称,分别张挂“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科”标牌,文字字体使用红色隶书,其余文字使用黑色楷体。字体格式为平字。材质使用铜板拉丝材质。准样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标牌编号原则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对标牌进行统一编号,编号原则见附件4,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编号名录见附件5。

三、标牌制作

为保证标牌符合规范、标准和质量要求,标牌须由专科所在医院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四、标牌置放

标牌应放置在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群众辨识。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五、标牌管理

各专科所在医院制作标牌后,要向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标牌进行登记,并进行规范管理。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标牌统计登记后,报送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备案。

专科项目、建设项目、培育项目标牌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5年。

标牌电子版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崔咏梅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797,59957688

附件:1.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标牌标准样式

2.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标牌标准样式

3.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育项目标牌标准样式

4.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编号原则

5.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编号名录

附件1.docf9c899da56d81697d96012dc54275863.doc(757.50KB)

附件2.doc6c756f0e61c77df19a97d3688e31bc21.doc(772.50KB)

附件3.docd45bf12406267288c942ffb5dcca6258.doc(771.50KB)

附件4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编号原则.docc6c4922c63ba7a03ce50827cde9cdfdc.doc(70.50KB)

附件5总表.pdfab59727122a1ae8f1c5370e37659ccee.pdf(735.63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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