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扩建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3]1474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扩建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复函

宁波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扩建项目及8万吨/年四氯乙烯技改扩建项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的申请》(宁波巨化〔2013〕1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申请核准扩建23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处置方案。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扩建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必须通过项目配套扩建的四氯乙烯生产装置进行转化,不得对外销售和任意排放,项目不得建设四氯化碳精馏装置。同时,要安装四氯化碳生产在线监控装置,按时向我部报送四氯化碳生产和转化数据,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到复函后,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办理环评审批、项目立项等手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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