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打捞工程交流观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文号:救捞经字〔2009〕360号
颁布日期:2009-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大打捞工程交流观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救捞经字〔2009〕360号

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海工公司:

现将《重大打捞工程交流观摩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大打捞工程交流观摩的规定(试行)

参加打捞实践是打捞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技术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增加打捞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打捞工程实践和技术交流的机会,提高打捞工程技术队伍的技术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部救捞局获悉各打捞局实施重大打捞工程后,应征询其他打捞局是否派员观摩。如其他打捞局需派员观摩,部救捞局应协调实施打捞工程的打捞局接受观摩人员。

第二条各打捞局实施重大打捞工程时,应接受其他打捞局各派出不超过2名打捞工程技术人员观摩打捞工程,按本局人员的相应标准向观摩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和交通的便利条件,免费提供船上住宿条件。

接受单位应做出适当安排,确保观摩人员能够列席有关工程技术会议,查看有关技术文件,观摩工程方案设计和现场施工作业。应向观摩人员告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观摩人员应为打捞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海上工作和打捞施工作业应有的人身安全防范和应急知识。观摩学习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技术可以提出参考建议,但应注意不得妨碍施工作业,谨慎避免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人身伤害。

观摩人员应注意保守观摩期间接触和了解到的接受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派出单位负责观摩人员的工资、津贴、差旅、陆上食宿、船上伙食、医疗、人身保险及因观摩人员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派出单位应保守观摩人员获知的接受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因不正当利用或泄漏该秘密而给接受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如接受单位要求,观摩人员和派出单位应联名签署并向接受单位递交接受单位认可的保证函。保证函内容可包括人身安全和保密责任等规定,具体规定由派出单位与接受单位协商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申请部救捞局裁定。

第六条重大打捞工程系指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大型打捞工程,由部救捞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部救捞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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