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城市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城市学院的函
|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城市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3]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工商学院的函》(辽政〔2012〕277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将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校名更改为沈阳城市学院的请示》(辽教函〔2013〕54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转设为沈阳城市学院,学校代码为13220,同时撤销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建制。沈阳城市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沈阳城市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沈阳大学与沈阳万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暨善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请认真履行,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沈阳城市学院章程.doc
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沈阳城市学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好沈阳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沈阳城市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ShenyangCityCollege
第三条学院的性质是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四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创新,遵循“坚持育人为本,注重能力培养”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层次、门类、办学规模,修业年限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二)学科门类:学院现开设32个专业,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以工学、管理学为主。
(三)办学形式: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一般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
(四)办学规模:根据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同发展原则,学院本科学历教育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是沈阳万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徐伟浩。
第七条学院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2号。
第八条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组织与管理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学院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一般由5-9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的一届任期为四年,届满后董事可连任。董事任期内因故离任,应及时增补董事。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出任,经董事会选举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院长;
修订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资金,审批预算、决算;
决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以及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负责学院资产的处置;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董事会章程。
第十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的院长应符合如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院长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
第十一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学院的全面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日常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四)负责制定学院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聘任和解聘教师及教辅人员和其他职员职务,并向董事会推荐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行政干部。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以上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及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制定学院学位工作的细则及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岗位数量,力求减少管理层次、整合人力资源,体现一岗多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学院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学,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引导学院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或成员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保障学院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基层学院按年级配备年级组长(政治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专业班主任,8—12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导师。
第十九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建立健全的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学院自觉遵守上级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资金筹措、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经费来源:学费收入、举办者投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截至2012年11月30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学院资产合计1,091,484,274.71元,净资产1,003,226,944.73元,负债率为7%。
投资方为办学出资的房屋建筑物99,841,800.00元,土地使用权274,860,150.00元,合计374,701,950.00元,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过户记帐;投入货币资金329,893,246.89元用于学院基础建设。学院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学院满足教学基础建设和未来发展上。
第二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经费开支范围、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院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学院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第二十八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院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教师、副教授、教授。
学院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重点以“有爱心、会讲课、肯奉献”标准对其考核;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并考查其课程分级管理情况,承担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五)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学院按照教师岗位设置、教师职责条件和任期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级制度。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验技术、图书馆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学院的分配制度。教师的收入应随着学院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院与所聘任的教师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五条学院注重教师的业务培训,尤其是青年教师授课基本功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学院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坚持积极疏导和严格管理并举。引导学生开展以“勤奋好学、关心时事、追求时尚、爱好体育、崇尚艺术”为内容的各种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生的公民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推荐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学院经费来源的稳定负责;
(三)学院存续期间不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四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生,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一)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合学院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
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由董事会讨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