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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科技部关于河北省廊坊市等16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验收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4〕56号
河北省、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完成实验区建设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河北省廊坊市等16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了实验区建设期内的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并到实地开展验收考察,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了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组成的部门联席评审会进行了验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山东省东营市、安徽省铜陵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北省廊坊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城区、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湖北省仙桃市、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等16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验收。
请你们继续加强对实验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认真总结和凝练实验区建设的经验模式,加强宣传和推广建设成果,做好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结合新时期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实验区建设,为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科技部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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