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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192号)和《关于明确胶囊类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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