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落实促进西部地区律师业发展“百千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落实促进西部地区律师业发展“百千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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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全国律协关于落实促进西部地区律师业发展“百千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决定实施的促进西部地区律师业发展“百千千工程”,是推动律师行业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关于实施西部地区律师业发展“百千千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后,全国律协向受援地区律师协会印发了《关于报送“百千千工程”项下接受车辆援助律师事务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受援地区律师协会根据《通知》要求,统计上报了本地区国家级贫困县车辆需求数。经研究,我们拟定了《“百千千工程”项下“百所百车”计划对口援助工作分配表》、《“百千千工程”项下“千人计划”对口援助工作分配表》、《“百千千工程”项下“千场计划”对口援助工作分配表》,现印发你们。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支援地区的律师协会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研究落实“百千千工程”的具体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对口援助和帮扶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地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性,落实捐赠车辆或购车补贴。要与受援地区律师协会加强沟通,做好接收西部地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交流培养工作。要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采取多种形式向受援地区律师开展培训活动,为受援地区律师提供智力支持。
二、受援地区的律师协会要按照全国律协的安排,积极配合支援地区律师协会认真做好车辆接收和分配工作,确保车辆援助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与支援地区律师协会联系,组织好本地区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支援地区交流培养,做好各类培训工作的协调落实,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三、各地律师协会要把贯彻落实“百千千工程”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情况及时报全国律协。支援地区的律师协会请将车辆任务年度分解情况和2012年落实的捐赠车辆数、金额及时间安排于12月30日前报全国律协,由全国律协通知受援地区律师协会与支援地区律师协会进行对接。
联系人:马铭志刘大宁
电话:010-84020371
传真:010-84020216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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