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安办函[2015]23号
颁布日期:2015-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一些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研判。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三)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方式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一)电话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我部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二)书面报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传真至我部;

(三)网上报送,通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将事故信息上报至我部。

三、报送时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不同级别的时限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较大事故信息,应在发生后7小时内报送我部。对于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我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部将在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及《月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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