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2年第一批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办市函[2012]392号
颁布日期:2012-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2012年第一批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2]3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今年上半年,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核查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的通知》(建市监函[2012]25号)要求,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了核查并报告了核查结果。根据相关法规,现就经核查已不符合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企业(2012年第一批)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改。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企业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对附件1所列限期整改的企业,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2年10月15日。对于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甲级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撤回告知书和撤回决定书,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并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二、注销。对附件2所列主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注销的企业,属于甲级资质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注销申请以及本部门意见,连同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一并报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由我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乙级和丙级资质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销。

三、清除企业资质信息。根据各地反馈结果,部分企业资质已不存在,但其资质信息未及时在中央和地方数据库中清除。对附件3所列乙级、丙级和事务所企业资质信息,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数据库中及时清除,更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数据库;我部将对中央数据库中的有关甲级资质企业信息予以清除。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附件所列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注销完成情况、资质信息清除情况以及需要提请我部处理的甲级资质企业名单函告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附件:1.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略)

2.注销企业名单(略)

3.清除资质信息企业名单(略)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207/t20120712_21061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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