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公告第1303号
颁布日期:2012-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3号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部组织对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重新认定的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华北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东北区: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西南区: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华东区: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华南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南区: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北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请以上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相关工作,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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