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红线管理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红线管理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红线管理的决定
(2014年6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建筑红线管理,严格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筑红线是控制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或构筑物退让道路距离的重要控制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设定建筑红线。
二、国有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划拨,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设定的建筑红线;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经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办理。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建筑红线要求进行控制,建设工程动工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放验线有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位置建设。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并作为对外公示的内容之一,对未按照规划放验线有关制度进行放验线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筑红线的控制要求。对不符合建筑红线要求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六、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本决定,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城乡建设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建筑红线的控制,杜绝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建筑红线等违法行为。违反本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进行追究。
七、对在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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