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六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举行或推迟举行的,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面向全社会的原则,农民劳模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表彰比例予以严格控制。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中,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基层单位推荐,必须自下而上民主推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审查。县、区政府(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经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人社、工商、税务、审计、环保、计生、安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审查盖章;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要经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审核把关。
(三)初审。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农民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的初审。
(四)审定。对初审通过后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经市相关部门把关后,提交市组委会审定。
(五)公示。市组委会负责将审定通过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
(六)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组委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的表彰命名设两类,即: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先进人物授予“六安市先进工作者”称号,企业、农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先进人物授予“六安市劳动模范”称号。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劳动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职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农村劳动模范、无单位、企业关闭破产后纳入社区管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特别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县(区)总工会安排体检,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三)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需求的劳动模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四)企事业单位在深化内部改革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就业。
(五)每年对低收入或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特困救助,补助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具体的补助、救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级总工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六)在符合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劳动模范可优先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
第九条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特困劳动模范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的遗孤、遗属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区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
(一)伪造主要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行为。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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