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0年第185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8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
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6件)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6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令(文)号
说明
1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赣府发〔1983〕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省政府令第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该规章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
3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对以上六项收费的征收。
4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同上。
5江西省地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该办法的内容已被2010年修订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所涵盖。
6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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