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政务信息化工程的项目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进行论证。

第六条对于财政补助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财政主管部门在资金审核时,应当会同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财政补贴在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重大项目,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产业相关法规、政策。

(三)是否有利于我市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应当进行修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备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第九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在进行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安全系统建设投入不低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十一条安全系统服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全系统服务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市或者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实行政务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以根据《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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