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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1年第78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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