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78号
颁布日期:2011-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三、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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