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将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民信工程和民拥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民生工程相关信息: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进度;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门户网站开辟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情况;

(三)市、县电视台、电台应开办民生工程专题节目,轮流邀请民生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举办专题讲座,回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会议、文件、标语、墙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民生工程。

第六条政府督查室可聘请与民生工程有利益关联的公众为特约监督员,并指导其全程参与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聘请特约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民生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自愿报名和工程受益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三)由政府督查室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后发给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八条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与民生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由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民生工程督查督办、资金审计和工程验收;

(四)向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反映在民生工程推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协助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政府督查室、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咨询民生工程相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及时处理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实行民生工程问题有奖举报制度。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举报。

对经查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调查核实的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实行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反馈制度。

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督查室形成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书面报送政府领导,同时反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求其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并书面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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