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末,全市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末,实现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30%。重点以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点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鼓励新建且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积极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各县(市)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安庆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因地制宜的开展绿色建筑产品和技术研发,鼓励召开本地绿建产品供应商座谈会、推介会,推广本地节能产品,推动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对节能产品采取抽查制,从源头上控制产品质量,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我市太阳能利用、节水(水资源回收利用)、新型涂料、新型建材等领域的生产企业。

(三)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在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按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指标要求,重点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通过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申报工作,带动绿色建筑的集中推广。绿色生态示范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鼓励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五)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作。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

(六)积极推动绿色施工。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行动为契机,按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和省城乡住房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要求,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监管。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创建绿色施工现场。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专题培训。注重在市级单位培养一批行业带头人,以此为支撑,努力形成本土行业力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安庆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有效开展,并制定相应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分工负责、部门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落实措施及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及投资估算,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评估。

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城乡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管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既有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一律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市公管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项目投标资格的审查,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工程经验要求。针对获得绿色建筑星级示范项目的投标单位,在综合评审中应增加得分。

市行政服务中心针对实施绿色标识审批实施绿色通道,并联审理,快捷快办。

市气象局应及时提供实施绿色建筑项目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为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以及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供绿色通道。

市文广新局、安庆日报社、安庆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在绿色建筑行动的发展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宣传报道,为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争取舆论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本地区范围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激励措施

1.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必要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公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等工作。

2.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的建设项目,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审批上应建立绿色通道。

3.为鼓励绿色建筑开发和全民参与绿色建筑行动,绿色建筑开发项目和购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住宅项目的业主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

4.推动我市本土绿色建材、建筑节能产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对实施专利产业化和争取到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市里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5.鼓励我市区域内建材行业积极申报省、市地方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对进入省、市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绿色建材、建筑节能产品等,将按相关产业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推广和扶持。

6.市有关部门在组织“振风杯”“黄山杯”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采取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激励本区域内的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四)实施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

1.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强化标识管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标准和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

四、本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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