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201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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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52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400亿元,是“十一五”末的3倍。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比2012年翻一番,进入全省建筑业第一方阵。全市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确保创成1家,争创2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1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亿以上企业达10家。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
(一)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一批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项专业类别、扩大承包范围。鼓励低资质企业整合和重组,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今后5年,对在蚌注册本地的企业(含外埠在蚌设立的子公司),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新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以上一年度为基数,对建筑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对当年建筑业企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且在本地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50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年产值20亿元以上,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或在本市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骨干企业”。本市所有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参与投标。
(二)扶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将专业承包的主业做精做专。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环保净化、消防、节能设施、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对专业企业晋升一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市级办理的资质审核的,条件基本具备的中小专业承包企业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先办理后完善。
(三)规范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每年从市级就业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管理,逐步实行劳务企业劳务人员实名制。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扣代缴。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力度,在有条件的县区开设一线操作工培训基地,有组织、成建制地向各建筑业企业输送建筑劳务,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收益覆盖面。
(四)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标准化建设。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的规范化、质量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鼓励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和质量安全标化工地。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方应在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给予创标和创优工程实施奖励。本地企业在蚌建设项目,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创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项、创市级优质工程“珍珠杯”奖项的,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承包方合同造价2%、1.5%、0.5%的奖励;创国家AAA级、省级质量安全标化工地的,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合同造价1%、0.5%奖励。本地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或外埠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根据创优创标情况,本市企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项目总监”,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实施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人才引进战略。鼓励外埠综合实力较强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外埠大型建筑业企业对本市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以上述形式在蚌设立的子公司可共享母公司资质、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各种地方性规费享受本地企业待遇,给予减免或返还。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引进人员可享受蚌埠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
(六)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10万元,获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2万元。
(七)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经核实可在税前列支。
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与大型建筑企业、重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合作。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优秀企业”或蚌埠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进行民间投融资。
(九)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综合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企业为单位并根据资质等级、信用等级缴存(特级、一级企业200万元,二级企业80万元,三级企业30万元;年度信用评价AAA级的按50%收取,AA级的按80%收取);本市特级、一级及信用评价AA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标准的50%缴存。建立工程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
(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凡验收工程,要设牌立碑,记载工程基本情况及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接受社会长期监督。把质量安全责任与政策奖励、资质资格、评先评优等方面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杜绝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建造师等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差别化的原则,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各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创新、改进招投标方式,查处、整治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招投标预选企业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投标活动,政府性工程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并在招标文件、订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获得“鲁班奖”、“黄山杯奖”和“徽匠状元”及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时,公开招标给予加分,邀请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的价格信息。
(十二)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园建设。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支撑,鼓励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对外埠入蚌二级(含)以上、本地一级(含)以上企业的实行总部发展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单建、合建企业总部大厦,总部企业的办公、科研用地,资产评估的优惠和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的有关政策和补助;以科技研发为导向,启动现代建筑研发平台,集合新能源房屋技术,推动轻钢结构产业,发展太阳能建筑材料与构件一体化、智能控制“新能源房屋”;以建筑工业化为抓手,推进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业化、施工机械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发展现代建筑机电产业、现代建筑机械及建材装备产业、现代建筑金属结构产业、现代建筑墙体产业。将建筑产业园发展为龙头骨干企业聚集,设计、生产、施工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与物流配套齐全的产业链基地。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建筑业培训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的建筑业企业、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基地,适时组织建筑从业人员培训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开展非国有企业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黄山杯”工程奖或2项以上“珍珠”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资格。
(十四)完善考核奖励措施。市政府将对县区建筑业总产值、利税和新增资质企业数等主要指标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市、县区财政要将建筑业专项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建筑业奖励、表彰、考核、培训等。各类奖励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份,受理部门为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一次性审结,并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升级、企业产值贡献、企业获奖、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公共部分的奖励,如表彰、考核、培训等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涉及税收本市留存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税收优惠的部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费用减免的部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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