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7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没有对应的68项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3项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0项行政审批项目,除省级承接16项外,由市级承接4项(含已在我市实施的1项),其中2项行政审批项目县级同时承接;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市没有对应的项目。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市编办要对有关部门的职权目录作相应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市级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和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衔接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承接下放到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船员服务

机构的设立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令第494号)

系“省、市内水路运输或运输辅助业务审批”的子项目

2

水利工程

开工审批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系“水利工程建设审批”的子项目

3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号)

附件2

承接下放到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列入“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2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限电网接入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风力发电项目,列入“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3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限列入省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

已在我市实施

附件3

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县体育主管部门

附件4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备注

1

电子工程

概预算人员

培训费

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876号)

2

烟草制品及

原辅材料

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87号)

3

保密证表

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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