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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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通知
蚌政办〔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宾馆、酒店、食堂、医院、商住楼、学校宿舍、游泳馆(池)、公共浴室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或开发单位认为建设项目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相关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和公示证明材料。
二、执行规范和标准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三、工作要求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招投标等部门,要在项目节能审查、土地招拍挂、建筑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综合验收备案与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一)发改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或审查。
(二)规划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同时纳入城乡规划与建筑街景立面审批。
(三)国土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监管。
(四)新建居住建筑设计文件未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认定为文件不完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送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作为综合验收备案条件之一纳入验收内容。
(五)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设计要与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相协调,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的光污染,又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辐射量。并结合工程实际,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有效指导安装、维修和方便使用。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取消已完成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涉及防雷设计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应设计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而未进行设计或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七)住建部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纳入施工图审查备案,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或审查的,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八)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行监管,对招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采纳。
(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一般应由太阳能设备提供厂家或其委托的专业施工安装单位负责,并严格执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建设或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太阳能设备提供厂家确定的配套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理。
(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建筑节能工程同步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取消、修改、变更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一)建设或开发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安装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明确售后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正常运行。
(十二)住宅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人民府令197号)和《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工作。
(十三)加强我市太阳能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太阳能技术和产品市场秩序,督促太阳能生产企业组建太阳能产品售后服务维修专业队伍,增强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鼓励太阳能生产企业到我市建厂,生产太阳能产品或配件,鼓励建设或开发单位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能效测评。
(十四)鼓励农村新建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暂不具备推广太阳能热水条件的,要在设计和施工时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积极推动城乡结合村、经济强村率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在农村投资建设的卫生院、敬老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要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成绩突出的项目,给予优先参加各类评优活动、优先申报国家或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通过规划部门建筑单体方案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实施意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建设单体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未尽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研究提出补充实施意见。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近郊地区和市辖三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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