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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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各级各部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安徽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皖政〔2012〕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0〕1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工作,抓基层、打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着力提升各级各部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由各县、区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乡镇(村)、企业、学校、机关,开展以建立组织、建章立制、信息报告、预案编制、隐患排查、队伍建设、科普宣教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由县区或市相关部门选择一批培训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基地、疏散基地、避难场所等,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通过评估验收,市政府将命名一批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或示范工程。此后,在全市范围持续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努力形成市、县区、基层三级联动,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资源,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务求实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积极引导社会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升应急管理社会化程度。
(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均衡推进、逐步扩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常态化。及时总结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好经验、好做法,探索规律,推广运用,充分发挥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辐射带动作用。
(三)动态管理、优进劣出。对挂牌的市级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对示范标准下降、作用退化的,取消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资格。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11月中下旬)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示范点、示范工程建设和首批命名方案,并印发相关文件。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对所辖基层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基本情况,相应制定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准备启动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推进建设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
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在全面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层单位应急管理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和方案及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选择一批应急体系健全、工作开展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基层单位或项目,组织开展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申报评审阶段(12月下旬)
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选择部分条件具备、达到标准的基层单位,集中申报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示范点和示范工程评审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通过对申报单位查阅资料、情况介绍、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验收。对评审合格的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并命名。
(四)挂牌阶段(2013年12月底)
市政府对评审合格的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统一进行挂牌。
自2014年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确定一批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是省、市两级政府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要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实行常态发展、动态管理,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做好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有效推进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保障投入,装备硬件。各级政府要建立经费投入渠道,有力支持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司法、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商务、粮食、供销、供电、通信、地震、人防、气象等部门要在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硬件保障方面向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倾斜支持,推进基础保障规范达标建设。
(三)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根据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环境状况和易发多发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突出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重要环节,适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有针对性地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争取推出一批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示范点和示范工程。
(四)加大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中涌现的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广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充分发挥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附件:1.蚌埠市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2.蚌埠市首批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指导指标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1
蚌埠市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一、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有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健全,机制完善。
(二)信息报告方面。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应急意识较强,对突发事件反应灵敏,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三)应急预案方面。针对本地、本单位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内容简明扼要、可行管用,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应急队伍方面。采取多种形式,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应急队伍。应急队伍配有必要的装备,具备一定的先期处置能力。
(五)隐患排查方面。经常性开展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予以消除。
(六)应急保障方面。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标识,储备一定量的应急物资。
(七)科普宣教方面。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广泛参与的科普宣教活动,普及防灾避险应急知识,提高公众公共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一)培训基地、演练基地、救援基地、疏散基地、避难场所等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日常管理、维护、运行正常、规范。
(三)在推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能够发挥基层示范带动作用。
(四)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附件2
蚌埠市首批应急管理示范点
和示范工程指导指标
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各5-8个;
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各4-5个;
市高新区、经开区:各3-4个;
市相关部门:各2-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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