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巢政〔2015〕16号
颁布日期:2015-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因巢湖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建设需要,经2015年2月6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房屋进行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巢湖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即凤凰山街道原光明水果批发市场一期(“红房子”)地块。

二、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

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

六、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巢湖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巢湖市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陆家河政协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http://220.178.124.24/zwgk/upload/file/2015-02-17-12-01-35927.doc

附件2: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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