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4〕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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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6日
巢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工程效益发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70万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管护专项资金”)。为加强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含“一事一议”奖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重点县、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由工程受益单位负责,对各项水利工程管护要达到《巢湖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要求(小水库管理按照《巢湖市小型水库建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市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管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排灌泵站、小水库、涵闸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经费的补助。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实行资金补助方式,补助标准为:面上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耕地面积每年3元/亩(耕地面积以市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年底面积为准);小水(一)型水库2万元/座年、小(二)型水库1万元/座年的标准执行;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成立维修养护公司;可以以工程类别成立水利养护公司;可以成立用水协会或水利合作社;可以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公开发包,“花钱买服务”;已经流转的土地,其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由流转承包人负责;可以以村集体委托专人管护。无论以何种形式管护小型水利工程,都必须签订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室、市农建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年底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能够严格按照《巢湖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对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管护且资金使用好的乡镇、街道及时按标准拨付市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对不能够按照《巢湖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实施管护,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乡镇、街道勒令整改,达到要求后再补发专项管护资金,否则将取消本年度管护资金补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巢湖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docx
http://220.178.124.24/zwgk/upload/file/2014-12-16-10-31-4527.docx
附件2巢湖市小型水库建后管理办法暂行docx
http://220.178.124.24/zwgk/upload/file/2014-12-16-10-32-035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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