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总体目标。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创新运行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实现“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努力使我市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投资环境最优、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地区之一。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

(三)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将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建立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基层便民利民服务,加快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不断完善标准化服务和管理运行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集中受理行政管理事项。服务中心是加强政务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的重要平台。各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双重管理机构实施的、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政管理事项较少的单位集中设立综合受理窗口。

(五)加强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要逐步退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的,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禁新设行政审批项目,或为行政审批设置前置条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及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部署,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六)建立统一规范的审批业务网络监管平台。进驻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通过服务中心协同审批平台统一登记、分办、受理和办理(通过本系统统一的平台办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部门除外)。凡在服务中心办理和网上申报、远程办理的事项,应将办理的流程节点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或手工方式实时录入协同审批平台,接受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监督。建立和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全程实时进行监控、预警、纠错和考核。

(七)公开行政审批权力。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网站、服务指南、告知单等形式,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实时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加大行政职权清理、规范和公开力度,市编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继续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编印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目录。

(八)规范审批事项公开。各部门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要做到统一规范、完整准确。审批事项名称以各级政府公布的为准。认真编制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的每个具体环节。统一审批文书格式,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标准化文本。

三、创新审批体制机制

(九)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巩固“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健全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切实做到审批权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向服务中心集中,人员和事项进驻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办结(制证)、送达等环节在窗口进行。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复杂事项由窗口牵头组织,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全面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使用。

(十)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细化工作目标,提高服务效能。结合服务标准化建设,对办理事项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以审批服务规范(标准)的形式,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再造后的审批流程,制定统一格式的告知单和审批服务流程图,报服务中心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服务中心网站及各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十一)推进并联审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主办牵头、转递相关、同步启动、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进一步推进企业设立、工商登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和项目联合审批调度制度,对应出席未出席会议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视为同意,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工商业项目,按照政务服务“四个一工程”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统一受理,并联前置要件,联合图审,联合道路、绿化破占审批,联合收费和工程验收。

(十二)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行行政管理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应逐步做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专家论证、检验检疫、现场勘察、评估认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律取消;确有依据的,应当依法从严设定时限,专家论证、检验检测等特别程序时限,应不超过审批承诺时限。实行一般事项一审一核,复杂事项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部门内部科室会签,确实需要的,实行内部并联办理;无实质内容的,予以取消。

(十三)改革前置审查办法。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通过事后监管、间接管理可以解决的,予以取消。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查或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征求,不得将审批机关内部流程外化,转交当事人办理。前置审查部门要在主办单位限定时间内回复意见,未按时回复的,实行超时默认,视为同意,责任由前置审查部门承担。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积极探索和实施项目预审批和模拟审批方式。

(十四)规范审批中介行为。大力培育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同一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市级应不少于3家,县级应不少于2家。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中介服务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关联审批的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规范工作情况,纳入对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考核。

(十五)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加快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部门要开放、开发网络接口。按照建设安徽省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三级联动项目的要求,加快市、县与省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建设好各级网上办事大厅,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重要意义,统一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政首长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落实政务服务工作领导机构责任,加强办事机构建设,上级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下级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十七)落实部门责任。实行窗口部门领导坐班制度,凡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每周至少要有1名领导班子成员到窗口坐班1天。监察机关要对服务中心和进驻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对行政管理事项应进未进或名进实不进、人进权不进、审批“体外循环”的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编制、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十八)强化队伍建设。各进驻部门(单位)要充分重视窗口工作,会同服务中心选优、配强进驻窗口的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独立设置行政审批科的部门,科室负责人必须进驻服务中心办公。加强服务中心进驻部门(单位)窗口干部队伍建设,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十九)严格监督考核。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纳入效能建设考核内容。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进驻审批事项办理及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完善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政务服务中心每月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超时限办理的事项达10%以上的,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达30%以上的,应向社会公开检查。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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