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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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教育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针对全市教师工作薄弱环节,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任教师总量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基本解决;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教学观念、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学科结构以及学段、城乡分布结构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薄弱学校、薄弱学科专业的师资力量明显增强;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三)重点任务。重点加强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以补足配齐教师为重点,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待遇;初中及小学教育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推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高级中学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教学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为重点,促进教师队伍向科研型、专家型转变;职业学校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制度;特殊教育学校以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健全管理和保障制度;教师队伍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和规范管理为重点,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宿州学院等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
(四)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思想素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理念,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针对全市师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师德教育贯穿于教师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特别是本地优秀师德典型的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和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探究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评机制,建立师德建设的刚性机制和长效机制,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建立违反师德预防机制,畅通发现、举报渠道和途径。对违反教育部规定尤其是侵害学生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通报曝光。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等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教师师德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校长实行责任追究。
三、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六)严格执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把全面实施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全市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校长(园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提高校长(园长)的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教师学习培训制度。按照国家、省教师培训计划,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执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争取省教育厅支持,与省内师范院校联系,采取顶岗置换研修、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建立并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加大音乐、体育、美术、英语(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的培训;加强校长培训;开展并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利用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完善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教师自主学习,推动教学方式变革。结合各县区实际,整合县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级教师发展中心。
(八)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教育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培养造就一批名师、名校长。加强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完善中小学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选拔培养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探索并试行校长职级制。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支持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具有宿州特色的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
四、创新教师管理机制
(九)创新教师编制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类学校办学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确定各类教育编制总量,在编制总额内建立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创新学校编制管理和使用方式,盘活用好编制资源,解决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师资相对不足问题。建立完善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落实好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就业政策,在编制和岗位内及时补足配齐教师。教育、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余缺调剂,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教师以中心校为单位进行核编;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单独核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方式核定中小学教师、教职员编制,并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综合考虑学校规模、班额、课程设置、教师工作等因素,适量上浮教职员编制标准,所需编制在编制总量内进行调剂;向村小、教学点倾斜,按班师比先核定教学点、村小教师编制;把教学点、村小、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教师编制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畅通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任专兼职教师绿色通道,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坚持质量与薪酬相统一的原则,高质量聘请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拿出不低于20%的编制数,聘用兼职教师,面向企业、行业聘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行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加强编制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学校机构编制的实名制管理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中小学教师“有编不补”和“无编聘用”,继续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十)深化教师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从2014年起,利用3年的时间在灵璧县试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试点,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学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与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相当的原则,确定幼儿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十一)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提高教师任职品行、学历标准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标、省考”,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按照省规定,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增加生产实践工作经历和职业能力要求,将“双师型”教师素质基本要求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评价体系。
(十二)改进教师公开招聘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3〕10号)文件精神,建立并完善全市新任中小学教师招聘“省考、县管、校用”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从2014年起,全市新任中小学教师招聘统一纳入全省新任中小学教师统一招聘,按省规定的程序做好新任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特设岗位计划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采取公开招聘和从中小学调剂相结合的方式,拓宽学前教育教师补充渠道。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实行市级统一公开招聘。
(十三)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全省“分类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教师职务(职称)推荐评审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在省教师职务(职称)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全市村小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务(职称)评定细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按照省制定的标准进行推荐评审。根据省部署,在中等学校开展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两个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改革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动态管理办法,从2014年起,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3年时间,探索、建立、完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动态管理制度,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活力。
(十四)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专业水平评价与师德评价相结合,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十五)完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制度。以促进县(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为重点,推进城区内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实施农村学区学校间教师定期交流。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每年县(区)域内教师交流数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0%,每次教师交流任期不低于一年,具体办法由县区制定。引导、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或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把教师轮岗交流作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首要条件。砀山、萧县、灵璧、泗县继续执行国家、省贫困地区教师专项支教计划。实行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十六)完善校长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的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组织部门做好高中阶段校长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推行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中小学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从2014年起,埇桥区推行“建立区域内校长交流长效机制”改革试点,利用3年时间,完善此机制并在全市推广。落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探索校长职级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鼓励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办学风格。
五、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十七)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健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制。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十八)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继续推进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增量部分用于发放其生活补贴(按学校在自然村〈教学点〉、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市区搭界和县城与乡镇交界四类情况拉开档次发放,每人每月平均不低于200元。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新增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按现行绩效工资发放计算办法核算,不搞平均发放,其经费来源按现行供给渠道解决,具体方案由县区制定)。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享受规定的工资倾斜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殊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当地公务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快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步伐;鼓励县区政府将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乡镇公共租住房建设,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
(二十)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继续做好全国、全省、全市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彰工作,定期开展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成果推荐评选活动,重点向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倾斜。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好推荐优秀中小学教师、校长参加全省“江淮名师”、“江淮好校长”评选表彰工作。从2014年起,在全市开展“十佳校长”、“十佳教师”评选活动,对在教育教学一线做出显著贡献的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给予奖励,打造宿州教育品牌。
(二十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确保教师队伍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落实教育投入责任,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全市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达到国家要求,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投入。各类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十四)加强督导考核。按照省教育督导考核标准,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全市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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