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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4〕29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城门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大桥断面至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遇福峡路以道路临水侧为界,不含道路;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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