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闽政文〔2010〕200 号
颁布日期:2010-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200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17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位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东吴村东南侧39.0公顷海域,其中:填海26.76公顷,港池用海12.24公顷,用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4#-5#泊位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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