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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闽政文〔2010〕89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8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水产品加工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68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厦门市翔安区同安湾湾口东北侧附近11.1271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港刘五店南部港区水产品加工区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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