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与信息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与信息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与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精神卫生中心:
为了推进全省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建立重性精神病人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全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管理与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
在各级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下,全省已完成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和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目前各地已明确掌握病人数及其基本信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县(市、区)疾控中心,对公安机关反馈回的患者信息,按照患者的常住地分发给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其走访补充病人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建立病人健康档案,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随访管理工作。
尚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地方,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发明电〔2010〕144号)和福建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函〔2011〕619号)要求,继续开展患者排查和发现。同时结合日常工作,通过深入走访社区和医院信息交换等,多渠道发现病人;对在信息交换工作中,部分公安机关尚未完成核实反馈的地方,相关的县(市、区)卫生局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并尽快落实完成。
二、认真加强患者的信息管理分析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现已启用。各地要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和《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的要求,做好患者的信息报告、管理与分析。及时掌握全省重性精神疾病动态,为制定精神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要明确精神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控中心在信息报告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报告与管理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精神专科医院要指定一名数据质控员,负责对本机构医务人员填报的个案信息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与录入。各级疾控中心要设置一名业务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系统用户帐号及权限等管理。
省卫生厅将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省培训。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二级培训。并于11月15日前,完成此次信息交换的辖区内确诊患者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积极探索建立精神疾病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领导,认真实践,积极研究探索建立辖区精神疾病管理的长效机制。成立辖区卫生系统内部精神疾病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精神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控中心的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管理流程,建立起重性精神疾病监测管理网络。加强精神疾病防治队伍的人员培训,确保人员稳定,努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此次排查与信息交换,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协调与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完善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促成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的精神卫生防治领导小组,探索建立和落实病人的发现、救治、管理、康复等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附件:1.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2.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闽卫疾控函〔2011〕961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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