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龙岩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活动,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和污染物种类;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扩、改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上实行差别对待;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分配市场和企业主导的二级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十二五”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国家规定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依法设立的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批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来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七条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办法公布之前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省、本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改善环境,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龙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龙岩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依法负责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和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取得

第十一条现有排污单位初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取得: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许可量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确定的排污量为基准,通过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交易,依法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获得相应的初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采取自愿的原则购买初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十三条对于未购买初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1)通过治理腾出的排污指标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收回;(2)其技改、扩建工程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不得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竞购;(3)企业关闭或破产,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排污指标;(4)政府及环保部门不予安排污染治理或环保技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

新、扩、改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排污指标,经有权审核的环保部门确认后,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竞购,依法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十五条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企业腾出的排污指标在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由市场调节。

第十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参考当地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环境资源供求关系、排放指标的时限等综合因素,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为十五年。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八条辖区内现有排污单位购买初始排污权和新、扩、改建项目购买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一律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依法缴纳相应的交易管理费用。跨流域、跨区域的交易,需要出让方与受让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并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需求方。

转让方是指已合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转让方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基础上,多余排污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允许进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需求方是指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新、扩、改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的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需求方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第二十条下述单位不得参与交易: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污染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被实施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交易方式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1)经治理腾出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若未满十五年因关闭、破产需出售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按交易中心原始出让价回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龙岩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设立资金管理专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管。收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主要用于污染物减排设施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排污交易平台建设、排放指标回购、以及排污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等。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查,对排污单位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资格进行审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中心在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对排污单位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凭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对于超过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采取限产、限期治理等相关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严格对非法排污单位的处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与排污费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排污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龙岩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在今后有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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