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12〕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龙岩市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据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2009〕3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警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预警内容。市政府安委会根据地区或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预警。
(一)县(市、区)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
7.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9.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二)行业(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对主管部门进行预警: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7.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该单位进行预警:
1.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2.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3.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第三条预警形式。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由市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正式行文进行预警,内容应包括:预警的对象、事由、整改要求、反馈时限等。
被预警单位应当在时限内按要求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条预警问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一年内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预警2次的,由市政府安委会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具体责任人由市效能办进行效能告诫;被预警单位不按要求整改和反馈的或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预警3次以上(含3次)的,由市政府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由市效能办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并按干部管理制度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受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预警1次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委托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委会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受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预警2次以上(含2次)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龙岩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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