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福建省莆田市南兴针织有限公司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福建省莆田市南兴针织有限公司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5〕2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莆田市南兴针织有限公司旧厂房“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23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原福建省莆田市南兴针织有限公司(莆田南兴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蔡垞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24289号)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务用地(办公))、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土地面积14349.67平方米。

二、该地块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3]17号文件为准。

三、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务用地(办公))、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零售商业用地)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同意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按468万元/亩收取。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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