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海域使用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15〕24号
颁布日期:201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海域使用的批复

莆政综〔2015〕24号

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福建成品油管道木兰溪段海域使用的请示》(莆海渔〔2015〕2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使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海滨村至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海域,用海面积1.0848公顷,用海类型为海底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期限二十三年,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于福建成品油管道木兰溪段用海(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成品油管道木兰溪段界址拐点坐标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

福建成品油管道木兰溪段界址拐点坐标表

(CGCS2000坐标系,L0=119°)

界址点

纬度B

经度L

1

25°25′15.891″

119°06′45.938″

2

25°25′24.931″

119°07′04.185″

3

25°25′25.203″

119°07′04.083″

4

25°25′25.522″

119°07′03.963″

5

25°25′16.488″

119°06′45.761″

6

25°25′16.475″

119°06′45.767″

7

25°25′16.159″

119°06′45.860″

单元

界址线

面积(公顷)

海底电缆管道

1-…-7-1

1.0848

宗海

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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