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作为储备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8号
颁布日期:2015-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作为储备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5〕8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作为储备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北岸开发区山亭镇填海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国海证2013B35030003946、2013B35030003939号)作为政府储备地,用地面积967424平方米。

二、该地块收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前期收储工作,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该宗地属收储地,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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