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14〕22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储备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2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储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667号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12]第N2012124号)及其地上物所有权,用地面积为3489.63平方米。

二、该幅土地收储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实施。

三、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下达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你局负责按照土地市场需求,适时公开出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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