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九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九华酒店)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九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九华酒店)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九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九华酒店)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复
莆政土〔2014〕21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九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九华酒店”地块一及地块二土地用途变更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233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九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九华酒店)位于西天尾镇溪白村的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由宾馆用地变更为可分割销售的商务金融(办公)用地,宗地面积共计17126.67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其中:地块一用地面积4493.80平方米,土地证号:莆国用〔2010〕第N2010104号;地块二用地面积12632.87平方米,其中:土地证号:莆国用〔2010〕第N2010103号中11642.3平方米、莆国用〔2010〕第N2010104号中990.57平方米)。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三、同意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按你局评估测算价补交。
四、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荔[2014]105号文件为准。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三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该宗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八、该宗地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