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4]第35号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4]553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2.71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集体所有园地0.312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87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6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1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园地
10400元/亩
6400元/亩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400元/亩
/
/
未利用土地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西天尾镇溪白村拱辰拱辰拱辰街道禅理拱
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3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征迁部
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30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