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4]第35号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4]553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2.71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4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体娱乐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集体所有园地0.312公顷;使用国有园地1.87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6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1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园地

10400元/亩

6400元/亩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4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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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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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西天尾镇溪白村拱辰拱辰拱辰街道禅理拱

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23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征迁部

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30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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