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华兴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华兴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华兴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4〕162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华兴石油有限公司原位于荔城区镇海办新溪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417.35平方米(土地证号:莆国用〔2001〕字第C20012006号)作为莆田市阔口商服片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二、同意从莆田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746.2平方米出让给莆田市华兴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三、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收回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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