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煤大蚶山(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石城风电场二期项目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煤大蚶山(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石城风电场二期项目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煤大蚶山(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石城风电场二期项目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2]169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石城风电场二期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煤大蚶山(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石城风电场二期项目用地,用地面积为15380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25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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