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秀屿区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秀屿区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秀屿区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1]111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09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31.20平方米(含规划道路3157.71平方米)给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秀屿区秀屿村整体搬迁四新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安置区用地),按现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户提供安置房,安置后剩余的房产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安置后剩余的土地由政府收储统一进行招拍挂。

四、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六、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规划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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