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依法治林力度营造深化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依法治林力度营造深化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201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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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依法治林力度营造深化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加大依法治林力度,深化林区平安建设,是林业生态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三明市全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当前我市林区治安态势总体平稳,生态保护大氛围正在形成,林业各类案件逐年下降,但仍然存在生态保护意识薄弱、非法征占用林地、局部地区盗砍滥伐和破坏森林景观现象仍然存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大涉林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营造深化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良好环境,为三明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林区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林综〔2015〕29号)和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敢担当、解难题、立新业”活动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晰稳定山林权属,奠定平安林区建设基础
(一)加大林权保护力度。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稳定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林农权益。对林改时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的林地,合同期满后,应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实行有效经营形式;对联户登记的毛竹林和经济林,若农户各自的经营界限清楚且有分户发证意愿的,可以将宗地进一步拆分明晰到户。
(二)加强林权动态管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过渡期间,做好林权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对错、漏、重发林权证的依法及时做好纠正工作。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建立统一的林权流转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鼓励和引导林农以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加快县际插花山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推行插花山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问责制度,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力度,县际双方要共同做好权源证据收集、现场勘查核实、确权登记发证。凡权源依据充分、合法有效、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给予登记发证,防止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二、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建立森林管护机制
(四)创新集体林管护模式。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大力推广永安市公司化、专业化、社会化、科技化的森林资源巡防大队模式,泰宁县护林员村推、乡聘、站管、局监督的森林资源联防联动管护模式,以及其他各种行之有效的管护机制。理顺县、乡、村、林业站关系,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明确管护责任,把防盗、防火、防疫结合起来,做到联防联动。完善护林员管理考核机制,采取定补与绩效相结合的计酬办法,逐步提高护林员的工资水平。
(五)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今年内完成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控措施。生态公益林管护以乡(镇)为单位划分管护区,由村委会负责护林员推荐、护林员监管,由林业站负责护林员技术培训、日常管理、管护合同制定,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护林员招聘、管护绩效考核。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用实行“双统筹”,即20%管护费用和10%监管费用统筹使用,乡(镇)范围内统筹使用。
(六)确保国有林业经营区长期稳定。加强国有林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国有林场的场村、场民纠纷,依法维护国有林场、采育场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处理蚕食、侵占经营区的行为,切实维护国有林业经营区的长期稳定。
(七)运用现代化管护手段。加强技防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监控系统,利用GPS、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和指挥中心等,在主要道路口或重点部位设立监控点,以便有效监控山情林情,确保野外巡护到岗到位,提升案件查获率。
三、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非法征占用林地
(八)加强林地征收占用管理。抓好林地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东占西、圈地、晒地、囤地等行为,引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开展林地“占补平衡”,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确保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指标的考核任务。
(九)防止毁坏林木扩鞭发展竹林。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明确毛竹林与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边界,有关权属主体形成边界界定书。经营竹林一方不得采取刨树根、剥树皮、圈树干等行为毁坏林木或砍伐林木。推广永安市经验做法,鼓励在烘制笋制品时,采用以电代柴、以煤代柴的办法,减少对森林资源特别是天然阔叶树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四、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提升防范和应急能力
(十)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完善高火险期预警响应机制,整合现有49个视频监测点、20个瞭望岗哨、国家卫星监测等监控手段,持续抓好森林防火监控设施建设,力争到2018年各县(市、区)监控覆盖面达到70%以上。在禁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护林员全员上岗,开展森林防火专项督查,组织森林公安、林业执法等部门严格查处野外违章用火,对禁火期不听劝阻违章用火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十一)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应以专业护林员为基础,按照每县50—100人、每乡30—50人、每村10人的标准,组建、完善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集结和科学扑救能力。加强军警地沟通联系,健全与森林武警“联合防范、联合管控、联合扑救、联合训练”等联防联动机制。
(十二)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加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县、乡两级要合理布局,分别储备不少于200人、50人使用的扑火物资,并大力推广风水、风力灭火机具。支持重点火险区域综合治理,建设和完善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和决策系统。推进以木荷、杨梅、油茶等树种为主的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力争到2020年新建生物防火林带6000公里、面积13.5万亩,境内所有的山脚田边、主山脊都营建生物防火林带。
五、强化林区治安整治,严厉打击森林犯罪活动
(十三)突出森林执法和重点治理。对盗砍滥伐珍贵珍稀树种、乱捕乱猎珍稀野生动物、非法侵占林地、非法运输收购木材等突出问题,每年适时组织开展1—2次专项打击活动。对重点生态区位、林区治安乱点、盗砍滥伐多发区位,按照“主管统领、公安引头、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联系、林区治安防控联动、市县联合监督巡查等长效机制。对大案、要案、积案,采取挂牌督办、异地用警、指定管辖等方法强化督办。借鉴永安市做法,对零星盗伐林木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十四)清理整顿木材加工企业。通过关、停、并、转、升级等方式,淘汰资源消耗大、技术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低的加工企业。引导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木竹加工集中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企业依法处理,对乱收滥购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十五)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面推行“四四三”大调解工作模式,以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为抓手,积极打造“阳光信访”;认真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活动,确保涉林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妥善化解。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开展纠纷仲裁。理顺集体林木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程序,先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处,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对调处不成的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渠道,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避免发生越级及群体性上访。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问责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森林防火和松材线虫病防治等目标责任制。要加大公共财政对林业支持力度,落实林区治安办案经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支持、积极参与,做好舆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要加强林业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公安、行政执法队伍、林业站在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森林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十七)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把加大依法治林、营造深化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良好环境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各乡(镇)年度考评、绩效考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和行政监察,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问责制度,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细化问责标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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