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甘教体〔2011〕2号

各高等学校:

学校体育是国民体育的基础。学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创办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自1992年在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勇于探索,积极开展运动训练,使全省高等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省培养了一批优秀体育人才,推动了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在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运动训练、竞赛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提出的“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中提出的:“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运动水平,以适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省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我省的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二、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资源配置优化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和竞赛体系。

三、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高水平运动队比赛。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达不到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

四、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可申办建设高水平运动队:

1.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达到较高的运动水平。

2.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3.具备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标准场地、器材。

4.具有思想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

5.具有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高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的1%。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每年拟招生人数在网上公示。招生结束后,各有关院(校)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情况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各普通高等学校将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甘肃省学校体育协会注册。

六、根据我省体育发展战略、群众体育基础以及大、中学生运动会项目设置,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审结果的通知》的基础上,我省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分布为:兰州大学:田径、武术、排球、篮球、乒乓球;西北民族大学:田径、武术、足球、篮球、健美操;兰州交通大学:田径、乒乓球、武术、篮球;西北师范大学:田径、足球、健美操;甘肃政法学院:足球、射击;兰州理工大学:网球;甘肃农业大学:田径、排球;兰州商学院:田径、排球;兰州城市学院:田径、摔跤;天水师范学院:武术、健美操。

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科学制订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运动员在学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提供条件。

八、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九、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的训练、比赛,应视为其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体系。对在国际、全国性比赛和省内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学校还应按其所获名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十、为保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学校,可将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全国性比赛和省内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作为权重,计入综合测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十一、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增强教练员的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与执教业绩直接挂钩的岗位聘任和精神、物质激励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师资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练员到普通高等学校执教。对到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学校引进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

十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加强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如何提高训练质量和水平,有效缩短训练时间,解决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学训矛盾”这一突出问题。

十三、切实加强教体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体育部门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四、要以普通高等学校为龙头,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优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关心、扶持中小学校开展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十五、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十六、除国家奖励外,省教育厅对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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